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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报道

前两天刚在《非正常新闻的四个象限》里提到了新闻道德,马上就听闻北京成立了新闻道德委员会。

诚然,如今的新闻界问题不少,加强监督和治理确有必要。但谁来执行监督治理、按哪个路数来监督治理、除了道德还能做些什么呢?

究竟谁承担监督媒体和从业者的义务

根据《新京报》的报道,委员会成立会上,北京市记协主席、市新闻道德委员会主任梅宁华称:社会各界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全市新闻机构及从业人员新闻。

这句话显然值得商榷。

只要把“新闻报道”视为普通产品,则媒体与政府或行业协会,以及消费者三者间的关系就变得简单明了,而其角色与其他商家毫无二致。

即:媒体生产新闻,并对新闻产品的真实性负责任;读者支付费用购买新闻产品,同时获取要求媒体保证新闻产品质量的权利;政府及行业协会承担监督媒体的责任,同时具备在既定范围内对媒体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力。

可见,除了媒体本身有自律义务外,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也负有监督的义务。而消费者,其义务在于支付对价,而对新闻产品质量提出要求,属于其权益范围。所以,并非“社会各界”都有义务举报媒体失范。

权责的清晰界定,是有效执行的前提,把责任人范围扩大化,结果只会是推卸责任。看上去人人有责,实际上人人无责,这就是《三个和尚》告诉我们的道理。

需要补充说明的是,作为社会公民,所有人都应该承担让社会变得更好的义务,并为此行使监督权。而这种监督更大程度上是针对政府,考察其是否履行了义务,对媒体失范行为采取了适当的措施。

是道德问题,还是法律问题

上一篇博文中,我提到了非正常新闻的四个象限:有偿新闻、无偿不闻、有偿不闻、无偿即闻。显然,这些新闻的出现,媒体和从业者肯定存在不道德的行为,但这并不等同于可将其简单归于道德范畴,因为有些情况触犯的是法律。

法律划定社会生活的底限,一旦突破必将受罚。这种惩罚是的强制性,由法律制定者的权威提供支撑。

道德则不然,它对行为规范的要求更高,虽通常为多数人认同,但很难被严格执行。同时,因缺少相应权力机构的介入,即使行不道德之事,或可逃避惩罚。

因此,从行为定性上来看,违法的一定背德,背德的不一定违法。从惩戒力度上来看,法律的制裁是暴力的,而道德的批判则是无力的。

用道德的方法来惩戒违法者是无效的;反之,则会加重法治成本。这就是为什么要强调“道德的归道德,法律的归法律。”

具体分析新闻领域,“有偿不闻”和“无偿即闻”均可能涉嫌敲诈勒索;“有偿新闻”若涉及金额巨大,或有“贿赂”之嫌;“虚假新闻”到了一定程度,则可能属诽谤。

敲诈、贿赂、诽谤,这些必属法律范畴。若从业者违法,就不应该再与他讨论什么“道德”。还是那句老掉牙的台词:如果道歉有用,还要警察做什么。

道德不是非正常新闻的根源

成立新闻道德委员会,目的肯定是为了解决那些不道德的问题。但即使是那些归入道德范畴的问题,其根源真的就仅仅是道德吗?

当下最热的互联网运营理念是“羊毛出在猪身上”。媒体向来是这条原则的执行者。。虽然新闻产品的销售对象是读者,但养活媒体最大的金主却是广告商。媒体通过售卖读者的时间和注意力,换取广告费。

这种模式运作时间越长,媒体和读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越模糊。免费报纸、网络、自媒体的涌现,加上国内落后的版权意识,读者越来越不愿意为新闻内容付费。因为无法从读者处获得收入,媒体更加依赖广告商的支持,久而久之就容易产生幻觉,认为自己是在为广告商服务,采编部门必须服从经营,逐步丧失独立地位。

有人在批评媒体不道德的新闻操作时,会说因为这些媒体缺乏市场化运作的能力,无法适应市场的变革。事实上,很多媒体正是因为太熟悉拉广告、办活动、搞评选之类剑走偏锋的手段,才会忘却从事新闻行业最初的原因。

若能正本清源,让读者为新闻报道和评论买单,那媒体才能真正把注意力完全聚集到新闻上来,把新闻质量重新视为生命。也只有提高新闻产品的质量——真实性、原创性,才能吸引到更多高素质的读者,让他们意识到新闻产品的价值所在,引导他们为内容掏钱。也许,保护版权、打击抄袭剽窃,是一个切入口。

当下,整个中国社会都在面临新一轮改革,本轮改革的一个核心思想就是“开正门,堵偏门”。媒体改革也应如此,让新闻回归服务读者的本质,让媒体可以从生产新闻产品中直接获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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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健

高健

15篇文章 8年前更新

曾堕互联网,后游媒体圈;藏身金融界,不辍刀笔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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